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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的补发、换发政策及流程

来源:新闻管理中心 时间:2017-4-4
内容导读:教师资格证的补发、换发政策及流程…

北海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行政确认)

实施清单标准

教师资格证的补发、换发

1

事项类型

共服务

2

基本编码

452005007000

3

实施编码

  1145050000768345753452005007000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资格证的补发、换发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北海市教育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北海市教育局人事科

8

联办机构

9

办理地点

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177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49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9-3200219

监督电话

0779-3200925

12

设定依据

1.《教法》

2.《关于补办教师资格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桂教师范〔2016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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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籍或居住在北海市辖区内,并已获得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资格的公

14

行使层级

区、市、县

15

权限划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2009年修正)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2.根据《教师资格条例》(199512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自19951212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16

行使内容

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补发、换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实施。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承诺办结

时限

 

19

实施条件

遗失或损

20

申请材料

1.     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2份。

2.     教师资格证认定申请表复印件2份。

3.     本人正面2寸免冠照片3张。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现场审查,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26

结果名称

教师资格证书

27

结果样本

教师资格证补发、换发结果样本内容页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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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不支持物流快递

33

运行系统

中国教师资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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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损毁如何补办?

答:(1)个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办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
2)复印本人档案中存放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份。
3)正面二寸近期彩色免冠白底照片3张。
补办教师资格证书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申请者持本人上述所需材料到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补办,并按要求填写《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
    
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核实原存档材料认定结论的基础上,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种类、数量及各项信息,情况属实的,予以办理。

2.我的教师资格证是由北海市教育局发的,也是去北海市教育局局补办吗?

答:是的。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应将确认事项的条件、程序、范围等情况公开,对相对人申请资格、材料规范、完整及有效等方面进行审查。

2.审核(决定)责任:对个人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相应的决定。

3.监管责任:对行政工作人员进行依法执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中不遵守保密制度,导致信息外泄和滥用的;

2.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3.依法应当听证不组织听证;

4.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5.执行公务活动不出示有效证件;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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